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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实施深圳市生物医药产业2018年第一批扶持计划(直接资助、贷款贴息方式)的通知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06/07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市生物医药产业发展,我委决定组织实施深圳市生物医药产业2018年第一批扶持计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支持领域

(一)精准医疗领域。重点支持生命信息采集、计算、分析等关键设备和配套产品,以及生命科学合同研发服务和基因组、蛋白质组、代谢组等生命信息服务等。免疫细胞治疗、基因治疗、个性化用药等个体化治疗服务。健康干预、慢病管理、心理健康咨询等特色健康管理服务,以及数字化健康管理设备和产品等。

(二)医学工程领域。重点支持医学影像设备、先进治疗设备、医用检查检验仪器、植介入产品、移动医疗设备等。

(三)医药领域。重点支持新型疫苗、生物技术药、化学药品与原料药、现代中药等。

(四)生物农业领域。重点支持生物育种,生物农药,生物肥料,生物饲料,生物兽药、兽用生物制品及疫苗等。

(五)生物制造领域。重点支持生物化工产品、特殊发酵产品、海洋生物活性物质及生物制品等。

(六)照护康复领域。重点支持老年人用便携式医疗设备、照护康复产品和服务信息网络,专业康复训练器材与辅助器具、残疾人专用保健用品、义肢及矫形产品。



二、具体内容

(一)高技术产业化扶持计划(事后资助)

1、扶持方式及资助金额

对通过专家评审、现场考察的项目予以立项备案,待项目实施完成并通过我委组织的专家验收后,按照专项审计确认的项目总投资的2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项目投资计算期一般为项目建设周期,最长可追溯至项目申报前一年度。若项目单位逾期一年以上未申请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且经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已立项备案项目不予扶持。

2、申报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生物医药产业的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近三年平均主要营业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

(2)项目采用的自主技术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应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拥有有关成果鉴定、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或相关认证和生产许可,知识产权归属明晰。

(3)项目单位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以及较好的社会信用,资产负债率在合理范围内,经营管理状况良好,具有开展相关项目产业化的生产、经营资格和实施条件。

(4)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5)项目已按有关规定完成审批、备案或核准,且时限未超过两年,根据需要取得项目用地、环评、规划等批准文件。应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土建工程、新购置设备等),建设期一般不超过3年。

(6)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能够提供自有资金证明、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贷款承诺(自有资金证明+银行贷款承诺+银行贷款≥项目总投资),其中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



(二)高技术产业化扶持计划(贷款贴息)

 1、扶持方式及金额

贷款贴息。专项资金原则上对单个项目的贷款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认定的贷款利率为贷款合同中约定的贷款利率(不高于基准利率30%),贴息额度为贷款利息总额的70%,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2、申报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生物医药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

(2)项目采用的自主技术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应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拥有有关成果鉴定、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或相关认证和生产许可。

(3)项目单位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以及较好的资信等级,资产负债率在合理范围内,经营管理状况良好,具有开展相关项目产业化的生产、经营资格和实施条件。

(4)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5)项目已按有关规定完成审批、备案或核准,且时限未超过两年,根据需要取得项目用地、环评、规划等批准文件。应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土建工程、新购置设备等),建设期一般不超过3年。

(6)项目建设资金落实,有自有资金证明、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贷款承诺(自有资金证明+银行贷款承诺+银行贷款≥项目总投资),其中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银行贷款金额1000万元以上。



(三)市级工程实验室提升扶持计划

1、扶持方式及资助金额

事前资助。按经专家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4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申报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是在深圳市注册(含深汕合作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生物医药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其中,企业应拥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和项目实施能力,经营管理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应拥有优秀的技术及管理团队,具有高水平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财务制度健全。

(2)项目申报单位在本领域有较强的影响力,具有相应的研发基础条件。工程实验室总人数不少于20人,其中专职研发人数不少于15人,相关研发设备原值不少于500万元,相关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研发经费不低于1000万元或者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10%,能为产业关键技术和设备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等提供支撑和保障。工程实验室统一管理、开放使用。

(3)申请实验室提升项目的申报单位,须已获批组建市级工程实验室,且该实验室已于2018年6月1日前通过市发展改革委组织的专家验收,项目单位有意愿在原有工程实验室基础上新增投入进行提升。

(4)工程实验室的定位明确,发展思路清晰,任务、目标合理,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土建工程、新购置设备等),建设期一般不超过3年。

(5)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落实资金(自有资金证明+银行贷款承诺+银行贷款≥项目总投资,其中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预算管理需明确自筹资金来源,可通过与该领域骨干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解决)、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等要求。

(6)项目已按有关规定完成审批、备案或核准,且时限未超过两年,根据需要取得项目用地、环评、规划等批准文件。

(7)为提高我市创新载体开放共享能力,待项目批复后,对于使用财政资金购买的单台套原值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科学仪器、专用软件和实验装置、设施,需在完成安装调试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在深圳创新载体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登记,未来统一在平台内实现在线预约、支付、售后等对外开放共享服务,提高科技资源使用效率,并将共享服务情况作为项目验收的重要考核指标。



(四)市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提升扶持计划

1、扶持方式及资助金额

事前资助。按经专家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4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申报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是在深圳市注册(含深汕合作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生物医药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其中,企业应拥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和项目实施能力,经营管理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应拥有优秀的技术及管理团队,具有高水平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财务制度健全。

(2)项目申报单位在本领域有较强的影响力,具有相应的研发基础条件。已有技术服务团队总人数不少于15人,其中专职研发或技术服务人员不少于10人,相关研发、检测及技术服务设备原值不少于300万元,相关技术服务场地面积不少于300平米,上年度研发经费不低于500万元或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5%。

(3)申请服务平台提升项目的申报单位,须已获批组建市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且该服务平台已于2018年6月1日前通过市发展改革委组织的专家验收,项目单位有意愿在原有服务平台的基础上新增投入进行提升。

(4)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具有明确的专业方向和服务定位,服务内容对产业技术创新和模式创新具有促进作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土建工程、新购置设备等),建设期一般不超过3年。

(5)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落实资金(自有资金证明+银行贷款承诺+银行贷款≥项目总投资,其中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预算管理需明确自筹资金来源,可通过与该领域骨干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解决)、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等要求。

(6)项目已按有关规定完成审批、备案或核准,且时限未超过两年,根据需要取得项目用地、环评、规划等批准文件。

(7)为提高我市创新载体开放共享能力,待项目批复后,对于使用财政资金购买的单台套原值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科学仪器、专用软件和实验装置、设施,需在完成安装调试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在深圳创新载体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登记,未来统一在平台内实现在线预约、支付、售后等对外开放共享服务,提高科技资源使用效率,并将共享服务情况作为项目验收的重要考核指标。



(五)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扶持计划

1、重点支持领域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通过仿制药治疗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品种。

2、扶持方式及资助金额

事后资助。对于国内同品种前三家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按经现场考察和专项审计后确认的项目总投资的50%给予资助,其他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按经现场考察和专项审计后确认的项目总投资的3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申报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是在深圳市(含深汕合作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生物医药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

(2)项目已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取得相关认证文件,且财务核算须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实施。

(3)项目符合深圳市生物医药产业规划和本指南重点支持领域要求,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归属明晰。

(4)项目采用的自主技术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应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拥有有关成果鉴定、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或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必要的认证和生产许可。



(六)新产品新技术示范应用推广扶持计划

1、重点支持领域

(1)医学工程领域

医学影像设备、先进治疗设备、医用检查检验仪器、生物医用植介入体、移动医疗设备等。

(2)医药领域

化学药、生物制品与现代中药。

2、扶持方式及资助金额

事后资助。

对已通过临床试验(包括Ⅰ、Ⅱ或Ⅲ期)的化学药1、2类新药、“重大新药创制”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列入绿色通道优先审评审批的药品,按经专家评审和专项审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2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800万元,委托本地临床试验CRO机构组织、多中心包含本地医疗机构的,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对已通过临床试验(包括Ⅰ、Ⅱ或Ⅲ期)的化学药(3、4、5类)、生物制品、中药按经专家评审和专项审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2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400万元,委托本地临床试验CRO机构组织、多中心包含本地医疗机构的,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取得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二、三类)注册许可并上市销售项目,按经现场核查和专项审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2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申报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生物医药产业的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

(2)项目已完成前期基础研究工作,采用的自主技术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应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应在申报指南发布前两年内完成药品临床试验Ⅰ、Ⅱ、Ⅲ期或取得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二、三类)注册许可并上市销售。

(3)项目单位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以及较好的资信等级,资产负债率在合理范围内,经营管理状况良好,具有开展相关项目产业化的生产、经营资格和实施条件。

(4)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七)市场准入认证扶持计划

   1、扶持方式及资助金额

事后资助。按经现场考察和专项审计后确认的费用给予全额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申报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是在深圳市(含深汕合作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生物医药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

(2)认证项目(包括技术、产品及服务等)已通过国外权威认证(认证需在申报指南发布前两年内完成),包括美国FDA(食品和药物管理局)认证、欧盟cGMP(动态药品生产管理规范)认证和CE(欧洲统一)认证、世界卫生组织认证及其他国际市场准入认证等,或已完成国际多中心临床研究和注册。

(3)认证项目符合深圳市生物医药产业规划和本指南重点支持领域要求,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归属明晰。

(4)认证项目采用的自主技术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应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拥有有关成果鉴定、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或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必要的认证和生产许可。



(八)高端论坛和展会扶持计划

1、重点支持领域

搭建生物与生命健康产业成果转化、技术交流、项目融资等服务平台,建立品牌推广、市场营销、信息交流、技术转化、项目合作、投融资对接等服务体系,促进国内外生物与生命健康产业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为生物和生命健康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提供服务。

2、扶持方式及资助金额

事后资助。按经现场考察和专项审计后确认费用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3、申报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生物医药产业的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

(2)项目单位成功举办市政府交办的2017深圳国际BT领袖峰会和生物/生命健康产业展览会。



三、注意事项

(一)项目涉及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投资的,申报单位应准确、及时向市统计部门报送相关投资数据。

(二)同一单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不得向市有关部门多头申报。经核实属多头申报的项目,将取消申报资格并追究申报单位责任。

(三)项目单位提交的工业总产值、营业收入等经营指标数据,应确保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一致。经市统计部门认定超出误差的,将取消项目申报资格;多次超出误差的,将列入“黑名单”,且两年内不得申报相关专项。



四、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88127540、88120546

注:请申报单位提前在市、区(新区)发展改革部门做好项目备案或核准工作(咨询电话:88125842,88125843)。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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